第九十三条

已修改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