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八十七条已修改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