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八十四条已修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