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