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二十五条已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二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