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条

已修改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业务许可。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