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已修改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二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