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已修改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二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