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三条已修改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二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