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已修改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