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已修改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