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