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一百七十三条已修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