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一百五十一条已修改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