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一百四十一条已修改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