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十四条已修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