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一百三十七条已修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