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一百三十二条已修改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