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一百三十条已修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一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