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