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