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