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六条已修改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