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