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