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 预算执行第五十五条已修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