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