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