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章 预算编制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