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章 预算编制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