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