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建立军事设施档案,对军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但因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