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