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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已废止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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