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