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