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