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