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