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