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