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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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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已废止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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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