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八十五条已修改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