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三条已修改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