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