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条已修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