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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已修改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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