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已修改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