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已修改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