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七条已修改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