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章 公司债券第一百六十一条已修改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二条